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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豫环函〔2009〕20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的函

各省辖市、县级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64号)精神,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的一项重要指标。2008年10月,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07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中,对新乡、濮阳、漯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7个尚未进行此项调查工作的城市进行了通报。为进一步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我省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将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调查结果作为“城考”中“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的评价依据。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6〕64号的要求,各市政府应对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三、请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的城市于2009年2月20日前与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联系。

  联系单位: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专项调查处

  联 系 人:李 涛

  电 话:0371-65961410 13653719913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城考 调查

  抄送:各省辖市、县级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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