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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处职责


  2006-04-20

污染防治处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全省水体、大气、城区土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章、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全省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划定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区;组织制定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功能区目标要求,对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深度治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行政区转移许可、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审查或预审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做好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工业污染防治资金的组织和审定;组织和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委托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油品监督管理制度;参与拟定全省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参与拟订全省重点行业产业政策;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国家开展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履约工作。
       
      联系电话:6630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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