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职责
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执行;拟订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执行;提出新建和调整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审批建议;拟订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省自然资源(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矿山、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和旅游)开发利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全省自然资源(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矿山、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和旅游)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所管理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核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协调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全省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组织拟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包括耕地、山地、林地、湿地、矿区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规范及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修复、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全省生态农业建设。
联系电话:6630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