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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糠醛建设项目管理意见


  2007-11-29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糠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环境保护局:
为了引导我省糠醛产业的健康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造成区域性的环境问题,经组织有关专家认真研究,现提出糠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新、改、扩建糠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不得擅自违法建设和生产。糠醛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改、扩建糠醛项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厂址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当地环保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在淮河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及省辖市规划区内,不得布局建设糠醛建设项目。
鼓励糠醛建设项目在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集中区域内建设,2008年元月1日后,不再批准工业集中区域外任何形式的新、改、扩建糠醛建设项目。
三、新、改、扩建糠醛建设项目单线生产能力要达到5000t/a及以上。符合建设糠醛建设项目条件的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设1-2家糠醛企业。
四、糠醛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现阶段推荐采用多釜串联水解工艺、配备烧糠醛渣专用锅炉;糠醛生产废水处理推荐采用生化法废水处理技术。建设单位若选用其他工艺技术,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前应经过专家论证予以确认,并进行环保预评估。
糠醛企业厂区地面应采用硬覆盖,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糠醛渣棚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防止飞渣外逸;糠醛渣场的渗出液必须设立收集系统,并排入废水处理设施。
新、改、扩建糠醛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得低于500m。
五、各市环保局应按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糠醛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清理结果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局。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糠醛项目,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和生产。凡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应予以关闭,不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自本通知下发后,如各市再出现未批先建的糠醛项目,省环保局将对该区域建设项目实行必要的制裁措施。
同时,请各市(县)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反馈我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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