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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11月施行 企业应将清洁生产纳入规划


中国环境报  2010-09-07

        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和推行清洁生产的法规,标志着山东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工作走上符合本省实际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条例》指出,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单位实施、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在排污收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和责任,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


  《条例》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清洁生产标准。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设置回收站点,或者委托销售者、其他组织,对废弃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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