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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2010-09-07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环境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经本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局派驻分局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参考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1、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2、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3、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4、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5、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6、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7、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8、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9、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将通过部门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适时对案例库的案例内容进行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2、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3、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4、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5、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经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局派驻分局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案卷评议活动,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但不宜编纂环境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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