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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10〕15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近年来,我省狠抓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入大量资金,各省辖市建成的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相继投入使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不规范、收集率低、处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保证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营,实现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维护环境安全,省环保厅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实现全省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已完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的省辖市,在2010年底前,必须拆除原建的简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没有完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已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22号)要求,完成环保验收和工程验收,投入正常运营。

      (二)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对从事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规范收集、安全处置。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台帐,保留原始数据。要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季(年)报。要确保在线监控装置处于稳定运行状态,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四)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年底前,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乡(镇)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70%以上。乡(镇)以上医疗机构与医废处置单位合同签订率达1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为此,省环保厅成立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年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明确目标责任,并于5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摸底排查,弄清底数。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情况的排查,摸清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情况(包括专用场地、台帐、人员培训)、处置单位的安全处置情况(辖区医疗废物收集率、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收集合同签订情况和运输、处置、台帐建立及人员培训情况),并认真填写《河南省医疗机构产废管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针对存在问题,依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要求》(见附件3)采取解决措施。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认真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表(见附件4),及时解决发现问题。现场检查表将作为落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的材料之一,是年终考核的依据。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每月要将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表(见附件5)向所在省辖市环保局报送,各省辖市环保局每季度向省环保厅汇总报送。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年底应向省辖市环保局报送医疗废物处置年度工作总结,同时抄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的督导。

      (四)加强培训,提高水平。管理年活动期间,省环保厅将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环保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解决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和环保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从事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四、时间安排

      活动自2010年5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动员,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营造氛围,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了解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具体实施阶段:2010年6月中旬至11月底。各级环保部门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每季度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工作做法、工作经验、技术研讨等情况。省环保厅通过网站、简报等形式,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和做法。

      总结评比阶段:2010年12月份。各省辖市要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向省环保厅提交总结报告。省环保厅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联系部门: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穆季平 胡鹤霄

      联系方式:0371—66309560 66309559

      附件:1、省环保厅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河南省医疗机构产废管理情况登记表

                  3、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要求

                  4、医疗废物环保监管现场检查记录表

                  5、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表

附件一

省环保厅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年

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副厅长 马新春

      成 员:高惠民 李维群 王全力 郜国玉 刘一凡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主 任:刘一凡

        成 员:吕桂甫 孙自臣 李秋民 邓大鹏 杜连海

                      穆季平 陆 磊 胡鹤霄


附件二

河南省医疗机构产废管理情况登记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级别

病床数

(张)

门诊量

(人次/年)

产废量

(吨/年)

收集暂

存设施

(有/无)

收集专人

收集率

(%)

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

(是/否)

处置率

(%)

备注

填表说明:

市县名称:填写(区、市)所有设区的市的名称。

单位名称: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名称。

级别:填写“中央属”、“省属”、“市(地)属”、“县(市、区)属”、“乡镇属”、“部队”、“其他”

备注:填写须说明的其他有关信息。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本表格式和大小以便填写。


附件三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要求

一、对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单位的管理技术要求

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并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进行登记,建立档案保存;应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确保医疗废物做到安全处置。

2、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并有经办人签名等具体内容。

4、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任何人不准从事倒卖医疗废物活动。

5、当发生重大疫情时,各单位要积极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各种防范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及影响人体健康。

6、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和车辆,并定期要对贮存车间及工具、车辆进行消毒,并有专人负责。

7、各医废处置单位要在医废的贮存车间、消毒室、生产厂区等位置挂有明显的危废的标识、标牌。医废的贮存车间要有足够存放的面积,凡是面积不够的应扩建达到存放需求。

8、各医废处置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对设备进行检查,定期更换设备附件,并及时消毒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对处置后的医疗废物进行监测,并留存监测原始数据凭证,确保做到无害化处置后,才能填埋。

9、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医废处置设施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并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一次。

10、各医废处置单位要制定完善、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医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过程的事故预防和环境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1、各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和周边市加强联系,建立互动的关系,在本厂处置设备临时出现故障时,能临时转移到附近市的处置中心进行处置,保证医废能得到及时处置。各医废处置单位要加强对所产生污水、污泥的管理,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12、各市在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投入运营后,要加强对县、乡一级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交接等环节的重点监管,一律关停并拆除简陋的焚烧炉,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二、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技术管理要求

(一)对采用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要求

1、焚烧炉的设计应该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焚烧炉所采用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该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质量应满足所选择耐火材料对应的技术标准,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焚烧炉炉体外观要求严整规矩,无明显凹凸疤痕或破损;漆面光洁、牢固、无明显挂漆、漆粒;表面处理件应光滑,无锈蚀。

2、焚烧炉应具有完整的烟气净化装置。烟气净化装置应包括酸性气体去除装置、除尘装置及二恶英控制装置,并具有防腐蚀措施。

3、焚烧炉应该设置监测系统、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安全防爆装置。监测系统能在线显示焚烧炉燃烧温度和炉膛压力等表征焚烧炉运行工况参数。

4、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应该设有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烟气排放状况。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装置。

5、严格控制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残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制定医疗废物焚烧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6、焚烧厂的生活废水、生产废水和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应经过处理后排放。

7、残渣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焚烧厂更换的的滤袋、废弃的防护用品等属于危险废物,应进行焚烧处置。

8、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必要时应采取改进措施。

定期对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对结果整理存档,每半年向地方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厂的设施、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定期对废物处理程序及人员操作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二)对采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单位的要求

1、严格控制医疗废物高温蒸汽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残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制定处理厂污染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医疗废物进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处理,减少存放时间,避免恶臭产生。

2、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从杀菌室内抽(排)出的气体、贮存设施排出的气体以及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气体,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

3、处理厂清洗消毒废水、作业区初期雨水以及经过消毒处理后的废液应进入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的,可以进行循环利用。

4、废气处理单元中过滤、吸附装置的滤芯和吸附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它原因而不能使用时,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医疗废物经过高温蒸汽处理和破碎设备破碎毁形, 并且处理效果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进行最终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应依据当地生活垃圾所采取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而定,严禁回收利用。

6、已安全处理的医疗废物如需在厂内暂存,宜采用容器盛装或包装袋包装后存放,容器或包装袋上应有“无危险”和“已检验”等标识,不得和未处理的医疗废物一起存放。已安全处理的医疗废物外运作最终处置时,不宜和其它废物混合运输,运输车辆的车箱应能防止运输过程中医疗废物洒落,运输车辆应配有工具以便及时清除意外洒落的医疗废物。

7、建立生物方法检测制度

处理厂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处理效果做例行检测,检测频率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处理厂应具备处理效果生物检测能力,根据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运行情况自行做不定期的生物检测, 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检修之后,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效果生物检测。

(三)对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单位的要求

1、严格控制医疗废物化学消毒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残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制定化学消毒处理厂污染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医疗废物进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处理,减少存放时间,避免恶臭产生。

2、废物的贮存、卸料、进料、破碎和消毒应采用负压操作,控制恶臭和带菌气体扩散。抽出的气体应通过高效空气净化器及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

3、化学消毒处理厂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及废液,以及化学消毒处理厂内初期雨水必须按医疗机构产生废水进行处理。

4、主要噪声设备,如破碎机、泵、风机等应采取基础减震和消声及隔声措施。

5、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6、废气处理过程中采用的过滤材料应定期更换,并按照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7、化学消毒处理厂更换的直接与医疗废物接触的备品备件、废弃的防护用品等应按未处理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8、建立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设备在安装及检修后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检测单位,采用生物学方法对处理后残渣进行消毒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行, 严禁在未经检测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在运行过程中,应采用同样的方法对消毒效果进行检测并不定期进行抽样测试,检测频率至少为 2 次/年。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由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运营管理要求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制订完备的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2、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应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理效果检测、评价的机构和人员。

3、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培训

基本要求:

(1)熟悉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处理厂内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

(2)了解医疗废物危险性和相应安全防护方面的知识;

(3)明确医疗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的意义;

(4)熟悉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以及安全标识;

(5)熟悉医疗废物处理厂运作的工艺流程;

(6)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7)熟悉处理紧急事故的措施或操作程序。

4、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建立处理设备运行状况、 设施维护和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登记制度,并保存记录5 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1)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医疗废物专用) ;

(2)医疗废物接受登记,包括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记录;

(3)清洗消毒操作记录;

(4)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5)生产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

(6)处理效果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记录。

5、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消毒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附件四

医疗废物环保监管现场检查记录表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受检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检查人

记录人

现场检查情况:

医疗废物收集情况

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情况

各类档案建立情况

综合管理情况

处置设施运转、检测、

消毒、配件更换情况

医疗废物处置后产生的残渣去向、是否按要求进行安全处理

处置单位是否定期对周边的

土壤、地下水、大气进行监测

备注: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人(签字)


附件五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床位数

(张)

医疗废物产生量(吨/月)

医疗废物收集量

(吨/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量

(吨/月)

备注


主题词:环保 医疗废物 管理 通知

主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督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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