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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10〕161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环保局:

     今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十大民生工程2010年工作方案》(豫办〔2010〕2号)和省政府印发的《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0〕11号),将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行业列入工作内容,要求各市2月10日前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2月底前限期治理下达到位;4月底前,实施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11月底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金属污染对生态环境影响大、危害严重,已经引起国家和省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你局要充分认识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任务。

      为消除重金属污染危害,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促使该地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厅在近期的现场核查中发现,该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企业底数不清。尉氏县上报废旧金属冶炼企业共12家,经对部分乡镇进行核查,就已经发现18家。

      2、环评深度不够。许多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审批时没有对卫生防护距离做出规定,形成环境安全隐患,致使后续管理困难。

      3、违法运营情况普遍。审批项目验收不及时。许多废旧金属冶炼企业院内都堆存有数量不等的废催化剂,不少企业负责人不能提供大量物料的来源、成分和合法转移手续。一些无基本环保手续、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非法企业,仍在肆无忌惮地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等经营活动。个别企业还存在擅自改变原料结构、利用碎矿石冶炼等问题。

      4、处置能力浪费严重。目前,尉氏县8家持证企业的生产规模已达到2.5万吨,但2009年跨省转移废催化剂不足0.15万吨,实际处理量不足900吨,造成处置能力的严重浪费。

二、下步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开封市环保局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规定时限,对当地落实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任务完成。

      (二)制定对策,加强监管

      一是调查摸底, 6月10前完成摸底排查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逐个造册登记,划清类别,一厂一策,列出存在问题和搬迁企业名单,提出整治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是在环境综合整治期间,停止尉氏县辖区内废旧金属冶炼新建项目的审批。

      三是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做出测算,确定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搬迁企业名单,明确搬迁时限。

      四是所有已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要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三同时”验收,逾期不验收或不符合验收条件而无法完成验收的一律责令停产,对其中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省环保厅将依法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是对于利用危险废物进行生产,但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六是依照《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没有环保手续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和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应于4月底关闭但尚未关闭到位的,应于今年6月底前关闭、拆除到位。

      七是建立定期核查、监测制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危险废物问题,切实保护持证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制定规划,统筹发展

      要指导尉氏县根据目前废旧金属冶炼行业主要原料来源、当地环境总量等情况,制定当地废旧金属冶炼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我厅依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及行业准入条件,制定了《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要求》,请在环境综合整治中依照执行。

      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行业的整治工作历经数年,至今存在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请你局务必下大力气抓实抓好,予以彻底解决,以免影响年终考核。

     附件: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要求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件

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行业环境污染

综合整治技术要求

一、厂址选择标准及综合整治目标

      1、废旧金属冶炼企业厂址必须符合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对应的国家标准中选址要求。

      2、铜、锌、镍等重金属冶炼企业距周边环境敏感点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准入条件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再生锌、镍企业厂址还要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

      4、2006年7月1日后获批环评手续的铜冶炼企业、2007年3月10日后获批环评手续的铅、锌冶炼企业,厂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周边1公里内的,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的,属选址不当。之前已经办理环评手续的,严格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选址不当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搬迁后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经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冶炼设备工艺淘汰标准及综合整治目标

      1、所有反射炉、电炉、鼓风炉炼铜工艺设备。

      2、2007年3月10日起新建的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锌冶炼规模低于10万吨/年。(之前已经建成的项目所用设备工艺必须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还原熔炼,再以简易冷凝设施回收锌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的工艺。

凡利用上列设备进行废旧金属冶炼的企业,所用生产设备必须淘汰。

三、污染防治标准及综合整治目标

      1、新建和改造锌、铜冶炼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分级审批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报告等级及审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视为无合法环评手续。

      2、所有冶炼企业必须有制酸设施。火法熔炼须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

      3、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4、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铜冶炼及铅锌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6、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不得随意堆放,严防其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污染环境;二氧化硫、粉尘要达标排放。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

        7、锌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并安装经环保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8、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的,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实现有组织排放;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必须有排放气体除湿净化装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四、环境管理要求

     1、企业档案资料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分类装册。

     2、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执行到位。

      3、应急防范制度建全,措施针对性强,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实际演练;生产记录、废渣产生及去向记录,季报、年报完善。

      4、台帐建立健全。报表编制上报工作落实。

      5、废物接收转移规范,手续健全。

      6、企业内部环保人员熟悉本企业涉及的环保法规政策、环保工作程序、污染防治措施。

      7、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备注:

      1、新建:指2006年7月1日后建设的铜冶炼项目。2007年3月1日后建设的锌冶炼项目。

       现有:指2006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合法环评审批手续的铜冶炼项目;2007年3月1日前已经获得合法环评审批手续的锌冶炼项目。

       未说明执行条件的规定,新建或现有项目均参照执行。

       2、本《技术要求》以国家标准及准入条件等法规政策为依据,未纳入事项按国家标准、准入条件等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治理 通知

       主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督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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