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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豫环办〔2010〕74号

关于开展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近日,环保部办公厅下发了《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方案》(环办〔2010〕92号),将我省列为重点督查省份,对我省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抽查不少于50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抽查不少于10家,抽查合格率作为考核我省危险废物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做好迎检工作,省环保厅决定开展我省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排查内容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标识设置、管理计划制定、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见附件1、附件2)。

二、排查重点

(一)重点行业

     1、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印刷电路板制造业。

     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

     5、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二)重点单位

      1、年产生100吨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的现有单位。

      2、产生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

      3、产生废弃印刷电路板的单位。

      4、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信息调度

      各市应于8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排查工作,将专项排查总结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概述排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等。二是概述排查对象和范围的基本情况。三是分析本地排查企业合格率。四是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五是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六是推进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建议。七是各单位现场排查表(见附件1、附件2)。

四、排查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排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排查工作。结合污染源普查情况,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逐一排查,认真填写排查表。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全力做好迎接环保部督查的准备工作。

      省环保厅将对各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排查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并向全省通报。

      联 系 人: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杨俊杰

      联系电话:0371—66309556

      传 真:0371—66309550

      附件: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排查表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排查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一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排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调查人姓名:

检查人员: 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对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2”。

检查方法

备注

达标

基本达标

不达标

一、标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5.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三、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中一并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四、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现场核查。

五、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0.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

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并询问环保部门。

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现场查看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12.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2010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联单齐全。

现场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六、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13.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14.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15.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查看应急预案。

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16.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17.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2009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1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19.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现场核查。

20.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经环保部门批准。

现场查看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当填写日期)。

21.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做到分类贮存。

现场查看。

22.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做到分类贮存。

现场查看。

23.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现场查看台账,并与贮存情况核对。

九、利用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

24.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九、利用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

25.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查看台账记录。

26.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环评批复的要求,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十、处置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27.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材料。

28.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对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核对。

29.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查看台账记录,并与处置情况核对。

30.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合 计

——

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综合评估标准:1.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2.第六项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附件二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排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调查人姓名:

检查人员: 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2”。

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检查项目

备注

达标

基本达标

不达标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转移给上述单位。

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看接收单位的经验范围;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二、识别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5.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8.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四、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10.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如实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1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五、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2.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1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2010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联单齐全。

根据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进行核对。

1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

15. 有与14中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查看合同。

六、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16.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查看应急预案。

17.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18.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2009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七、贮存设施(《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19.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经环保部门批准。

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

20.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做到分类贮存。

现场查看。

21.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做到分类贮存。

现场查看。

八、利用处置设施(《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22.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23.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对封场的填埋场采取封闭措施,设置了永久性标记。

现场查看。

九、运行安全要求(《许可办法》第五条)

24.危险废物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

对每种危险废物入厂时进行了危险特性分析。

查看分析记录。

25.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查看检查和维护记录。

26.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

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

27.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能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依据转移联单抽查若干批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情况。

28.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查看近几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29.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自2004年7月1日,经营情况记录簿能保存至今。

查看其每年度的经营情况记录簿。

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

30.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过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能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及时通报周边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及相关部门报告。

查看其事故记录,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合 计

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综合评估标准: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排查 通知

主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督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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