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
考核验收与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生态省建设,规范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申报省级生态县(市、区)的范围,为全省158个县(市、区)。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试行)》(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建设指标》)各项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环保厅递交的申请报告;
2、创建省级生态县(市、区)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省级生态县(市、区)有关建设指标进行自查结果报告等;
3、创建省级生态县(市、区)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4、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
5、省辖市环保局的书面意见(含考核报告)。
四、考核验收程序
(一)申报
已开展生态县(市、区)建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环保厅提出省级生态县(市、区)的考核验收申请。此申请和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辖市环保局。
(二)省辖市环保局考核
省辖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创建生态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进行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考核报告中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省环保厅提交书面意见。
(三)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
省环保厅在收到省辖市环保局的书面意见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对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
(2)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
(3)审核技术数据;
(4)现场考察;
(5)随机开展民意调查;
(6)检查省辖市环保局考核中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
(7)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四)审议
省环保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在厅长办公会上进行审议。
(五)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审议拟命名的县(市、区),在省、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组织所在市环保局进行核查。
(六)命名
对通过公示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并对命名的县(市、区)进行授牌,对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申报时间
自2010年起,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0日。
六、监督管理
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区)每年应向省辖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辖市环保局每3年向省环保厅提交生态县(市、区)的建设情况报告。省环保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复查发现问题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
省级生态县(市、区)命名后,因当地工作失误、监管不力等原因,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省环保厅将撤销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
附件:1、《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试行)》
2、《省级生态县(市、区)申报表》
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当地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环保厅备案。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设立生态县创建工作机构,每年度分解创建目标任务并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以及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2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环保、经委、农委、林业等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2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的省级、国家生态县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指标解释:全县80%的乡镇符合“河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包含此前已命名的“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辖区内主要水体功能基本达到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2008《声环境环境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COD和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资源化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无危险废物排放。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3、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指标解释: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辖区内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中完成治理并恢复生态的比例。重点开展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废弃矿山的治理。
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门。
14、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5、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园林部门。
16、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7、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19、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20、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指标解释: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国土、农业、统计
21、饮用水源达标率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卫生、建设部门。
23、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
24、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5、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