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皮革(皮毛)电解铝行业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的通知
豫环文〔2010〕129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环保厅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制定了《河南省皮革(皮毛)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电解铝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按照豫政〔2010〕11号文件要求,对照《技术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对本辖区皮革(皮毛)、电解铝企业进行核查,逐企业确定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到位。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相关政策,但不能满足我省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的电解铝企业由省环保厅按照《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时限要求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限期治理的制革和皮毛加工企业由各省辖市环保局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要求,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制定治理方案,经省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理。省环保厅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验收合格后将按《技术规范》定期组织复核。验收合格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皮革(皮毛)行业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一、政策要求
禁止年生产能力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新、改、扩建制革项目;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制革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渔业发展区、自然生态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新建制革项目。限制发展年生产能力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新、改、扩建制革项目。鼓励发展按照现代化企业建设和管理制度,实行合并重组,统一规划,集中生产,联合治污,体现规模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项目,使用低污染,非铬鞣剂加工皮革(皮毛)。
二、污染治理要求
(一)废水治理
制革工业生产废水中的脱脂废水、浸灰脱毛废水、铬鞣废水必须三水分流,对这三股废水采取相应单独处理技术,然后将单独处理后的废水连同其它废水综合起来处理。
1、脱脂废水
废水中油脂可采用热蒸汽提取法、酸提取法、气浮法等进行回收。回收的粗油脂和混合脂肪酸综合利用。(其中牛皮、山羊皮等脱脂废液可不进行单独处理。)
2、浸灰脱毛废水
浸灰脱毛废水应通过化学沉淀法、酸吸收法和催化氧化法进行处理。
3、铬鞣废水
铬鞣废水必须采用碱沉淀法和直接循环利用法进行处理。
在碱沉淀法中回收的铬泥不循环利用,可采用石灰代替NaOH或MgO沉淀Cr3+,铬泥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毛皮加工不存在浸灰脱毛、脱灰工序的,可采取单独铬液废水处理技术,废水中大量悬浮物、溶解性有机物、油脂和防腐盐等可在综合处理工艺中除去。
4、综合废水
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应采用物化+生物处理。对外排废水不能满足环境要求的,应增加深度治理设施。
(二)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1、对一般制革固体废弃物及企业生活垃圾,必须建设具有“三防”措施的临时性堆存场所,及时送到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置,严禁乱堆乱放。严禁革渣屑(修边屑、削匀屑、磨革屑、剖兰屑等)回收作为明胶或蛋白饲料等。
2、含铬废水预处理产生的铬饼,制革产生的碎革块(屑)等属危险固体废物。企业年初要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危险废物管理、处置计划,建立台帐制度,按要求安全转移或处置,不得擅自倒卖、转移;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建设危险废物专用临时贮存设施,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临时储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3、制革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经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或利用。
4、严禁采用污泥干化场对制革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应采用污泥压滤机、离心机等机械设备,对污泥进行机械脱水。
三、环境管理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把清洁生产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轨道。所有使用含铬鞣剂的制革及皮毛加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二)在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对皮革行业的规定和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的环境容量和责任目标断面要求,控制末端污水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当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如遇国家制革行业新标准实施,应执行新标准。
(三)配套安装CODcr和氨氮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
(四)企业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河南省电解铝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整治范围
所有电解铝企业
二、综合治理要求
根据《河南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全面淘汰160KA及以下铝电解槽。全省所有电解铝企业还应满足国家发改委《铝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 电解铝业》(HJ/T187—2006)的要求。污染防治措施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废气
(1)电解槽含氟烟气采用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氟化物净化效率不小于98%,除尘效率不小于99.5%。
(2)电解烟气净化系统必须采用全密闭集气,机械排烟,干法净化系统;
集气效率:小于200kA 电解槽不低于96%,大于或等于200kA电解槽不低于97%,净化效率均不低于98%。
(3)净化系统烟气出口烟道上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经核定后与环保部门联网。
(4)氧化铝粉、氟化盐储运系统和阳极组装系统废气采用干法袋式除尘。
(5)散装氧化铝粉采用密闭料仓贮存,袋装氧化铝粉在库房内贮存,氧化铝粉的输送应采用浓相输送或超浓相输送。
(6)对碳素厂进行统一治理,治理要求参见豫环文[2009] 25号文。
(7)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下表执行:
电解铝行业污染源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
|
污染源 |
烟(粉)尘(mg/m3) |
氟化物(mg/m3) |
SO2(mg/m3) |
|
电解槽 |
30 |
6 |
/ |
|
中频炉 |
100 |
/ |
/ |
|
氧化铝仓 |
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
|
氟化盐仓 |
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
|
其他污染源 |
50 |
/ |
/ |
|
无组织排放(厂界外) |
颗粒物1.0 |
20(μg/m3) |
/ |
2、废水
(1)空压机、铸造、整流所、中频炉等冷却用水部位,建立循环水系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或达标排放。
3、废渣
(1)电解槽大修渣必须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2)电解铝企业应建设具有“三防”措施的大修渣临时贮存场,原则上2010年底前完成。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有关规定,贮存时间不能超过一年,确需延期需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
(3)残阳极原则上应送碳素厂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堆置或转卖没有利用条件的企业。
(4)其他工业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处置。
4、噪声
对空压机、排烟机、破碎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分别设置消声器、减振基础、置于室内、远离厂界布置,厂界噪声满足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