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九部门的统一部署,2010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郑州电监办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河南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九部门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河南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两保一高、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突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环境治理,严肃查处污染反弹,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十一五”环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处罚,要求其限期改正;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认真开展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省政府批转的《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对黑河、蟒河、安阳河、金堤河等污染较重的流域,平顶山石龙区、渑池义马城区和开封尉氏废旧金属冶炼等污染较重的区域,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等污染较重的行业,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铬渣无害化处置等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2、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特别是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新颁布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大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内污染点源治理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处理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对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因超标排放污水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或处理效率严重下降的排污企业,要按照污染事故处置;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加强监督检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重点加强对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2010年二氧化硫减排要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和小火电机组关停等结构减排措施为重点,同时通过对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工业污染源治理,提高达标排放率。要加大对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监测数据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
重点检查“两高一资”、钢铁、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治理前途的污染企业的取缔关闭措施是否落实;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企业及重点排污企业中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问题的,限期治理任务是否完成;2008年7月以来未经环保审批违法开工建设、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违法违规投入运行、长期试运行超标排放的违法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使用以及停产整顿是否到位等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6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主要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强化部门联动。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严查违法行为。各地要充分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环保黑名单等环保执法手段,发挥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动机制特有的协商联合办案优势,对环境违法行为严管重罚,保持高压态势。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该停产的坚决予以停产,该处罚的可以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执行,该赔偿的必须赔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四)搞好宣传发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要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切实维护好、保障好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确保随时随地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环境执法氛围。
主题词:执法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主管部门、监察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局、安监局、
供电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0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