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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2010〕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各省辖市环保局:

      产业集聚区是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建设产业集聚区,是创造新优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中原崛起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产业集聚区发展,依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指导

      提前公告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保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工作流程,及时掌握入区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主动服务项目前期工作,避免入区项目在环评阶段走弯路、误时机。建立健全入区项目环境管理台帐,对入区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二、保障环境容量

      全面实施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区域减排腾出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分配给产业集聚区。按照“有限容量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产业集聚区内省重点项目由省统筹协调排污总量指标,当地不足部分通过全省统一调剂、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等方式解决。

三、下放审批权限

      对产业集聚区内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进一步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视具体情况,将产业集聚区内核技术应用项目委托给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的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

四、减少审批程序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对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实施。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不再进行技术评估,直接进行审批。

五、简化环评内容

      对主导产业无三类重污染项目的产业集聚区,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工作的紧急通知》(豫环文〔2009〕184号)要求,简化其规划环评内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9〕96号)要求,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重点加强项目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

六、降低收费标准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咨询收费,环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的80%执行;畜禽养殖、屠宰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的50%执行。

七、给予资金支持

      环保资金向产业集聚区倾斜,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列入环保规划内的重点项目。争取的国家和省污染减排、环保专项资金、生态创建、环境补偿等各类环保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提高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推广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等。向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征收的排污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主要用于集聚区内企业治污和环保设施建设。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

八、提高工作效率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入区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一半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其他环保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缩短三分之一;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指标核定时限,从原来时限缩短至7个工作日。对于全省经济重大战略支撑项目、民生工程、医卫文教、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等符合中央投资要求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区内需要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协调汇报,争取早日通过审批。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集聚区 管理 意见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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