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文件
豫环普办〔 2008 〕23号
转发关于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工作进行核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家普查办《关于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工作进行核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26号)文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8年10月上旬对我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及汇总审核质量进行核查,该次核查是国家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最后一次核查,将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予以评价,十分重要。
国家此次核查工作内容包括农业源普查数据的录入质量和汇总等方面,请各省辖市普查办及时将文件转发并通知本辖区农业组,一并做核查前的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普查办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材料内容见附件二),材料包括农业源部分,并于10月7日17:00前将上报材料电子版发至省普查办邮箱,同时将盖章后的纸质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发往省普查办。此次上报材料的质量和时间将做为我省普查工作验收评比的主要依据。
附件一:关于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工作进行核查的通知
附件二:需要地方准备的材料清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
汇总审核工作进行核查的通知
国污普办〔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工作,保证第二阶段数据最终上报质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8年9月下旬至10月对各地数据录入及汇总审核质量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办及从相关机构抽调若干人员共同组成4个核查组,每组7-9人,分别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数据录入、汇总审核质量核查。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统一安排,早作准备,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数据录入质量核查
通过抽查样本地,核查样本地的数据录入质量。
(二)数据汇总审核的核查
了解各地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数据审核评估和对比分析,评估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
三、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核查准备工作
国家核查组到各地之前,各地应完成下述工作,并提供详细分析材料和说明:普查汇总数据与重点指标的合理性的分析;普查数据与当地宏观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情况;各地问题数据的整改、确认及说明情况;对两次上报数据之间的差异及修改情况的具体分析及说明(具体到源);普查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具体到源)。
其他需要各地准备的材料清单见附件二。
(二)了解审核汇总工作总体情况
核查组抵达各地后,听取普查机构的工作介绍,掌握各地数据审核汇总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三)汇总审核数据
检查各地准备材料的完成情况;检查国家反馈问题数据的整改、确认及说明;进行普查数据与当地宏观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分析两次上报数据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普查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分析各地汇总数据及普查重点指标的合理性;结合国家核查组准备的问题清单,通过连接数据库,分析数据汇总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四)数据录入质量核查
各省确定1个地市(州、盟)的1个区、县(市、旗)为样本。样本区随机抽取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65个农业污染源,进行核查录入,分别计算 “复录比例”、“指标漏录率”和“指标录入差错率”。
(五)完成数据汇总审核及录入质量核查,向省里普查机构反馈核查意见。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数据审核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清单
1、各地市常住人口数量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国民经济统计年鉴
2、各地市能源消耗情况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国民经济统计年鉴,能源统计年鉴
3、各地市用水、污水处理情况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城建统计年报
4、各地市普查重点源监测情况及采用监测数据情况的说明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普查办
5、各省国控、省控污染源填报监测表及采用监测数据情况(源数量、填表源数量,采用监测数据的源数量)
建议数据来源:各地环保部门
6、各省级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
建议数据来源:各省级环保局
7、各地市耕地种植面积、化肥农药施用量、牲畜养殖量、水产养殖面积等
建议数据来源:各省农业统计年鉴,农村统计年鉴
注:以上数据均要求提供2007年数据,将原始材料准备好,以备现场审核时查验。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普查 核查 通知
河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