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政务信息
组织机构
规划计划
政策法规
科技标准
总量控制
污染防治
环境评价
自然生态
辐射安全
环境监察
环境监测
宣传教育
环境监控
交流合作
党风政风
专题专栏
在线办事
交流互动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监察 > 排污收费 > 相关法规

关于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以及减免缓情况的答复


  2008-05-21

  一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2003年10月9日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有废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音排污费。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1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消了对一般固体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对一般固体废物不再征收排污费。但是对2005年3月31日以前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仍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二 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 排污费征收的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中有详细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四 排污费征收的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公示、排污费征收及缴纳。

  五 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六 排污费实际征收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等有关规定,经过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环保部门排污核定等程序,河南省级及各市确定的应征收排污费数额要在省级及各地环境监察网上公示十天后,然后按照排污费核定数额,对排污单位下发《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排污单位依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国库。逾期未缴纳的排污单位,每天加征2‰滞纳金。

  七 排污费减免缓情况

  参阅《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

  具体详见: 河南省环境监察网

  http://www.hnhjjc.com
  

  浏览次数:4572
】【打印】【关闭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Copyright © 2009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09042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