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按照省政府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2009〕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要求,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定于2009年8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11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后督察内容
(一)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水质是否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及规划要求;
(二)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是否设立护栏、界桩、警示牌等;
(三)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
(四)调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1、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排污企业,是否有影响水质的种植和养殖活动,是否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能否稳定达标排放,区内是否有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排污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等;
4、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情况;
5、是否存在破坏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后督察重点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企业;
(二)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
(三)城镇饮用水源地上游,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大中型排污企业。
三、后督察要求
(一)彻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等有关水源地保护要求,彻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码头、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划定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后新建的项目必须关闭或搬迁,原有的建设项目必须达标排放,并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必须停产、停业限期整顿,整治不达标的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二)全面清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情况与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的清查相结合,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分析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同时将各地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尚未划定保护区的在用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三)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威胁水环境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整治或关闭;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限期排除事故隐患,并完善应急处理设施。
(四)严格执法,规范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各地要通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逐步完善饮用水源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使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环境信息,接受媒体监督。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案件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二是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二级保护区内关停、限期整顿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等信息;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限期整治的企业基本情况。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典型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后督察方式
1、自查阶段。8月至9月上旬,各省辖市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自查。
2、督察阶段。9月中下旬,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各地于9月20日前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工作报告及《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企业查处情况表》(附件2)报送至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通过“12369”网站的“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按时填报《2009年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情况汇总表》。
联 系 人:
省环保厅污控处 陈学军 联系电话:0371-66309095
省环境监察总队 范 军 联系电话:0371-66309215
附件:1、《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企业查处情况表》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督察 通知
河南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9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