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办建〔2009〕13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环保局,有关县(市)环保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