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省人民政府与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09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经省人民政府目标办同意,依据《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豫政办〔2005〕79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函告你市。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以此为主要依据,对各市2009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并在12月组织考核验收。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009年度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省人民政府与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了《2009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为科学严谨地考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三)环境综合整治(十大实事)完成情况,包括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生态文明村建设、铬渣无害化处置等。
(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
(五)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
(六)年度其他环保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产业聚集区规划环评、年检机动车尾气检测率、清洁生产审核、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生态市(县)创建、秸秆焚烧、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足额征收排污费和市级环境监察、辐射、宣教机构规范化建设等。
二、考核方法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见附件1)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年度考核按考核细则(见附件2)逐项评分,评分方法采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自查、省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和环境监测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根据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考核。
(四)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各省辖市环保局双月20日向省环保厅相关处室(单位)报送进度情况;各处室(单位)于双月25日向厅办公室(目标办)汇总报送进度情况;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于12月5日前将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其中主要污染物全年总量增减情况于2010年1月5日前上报)。
(五)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并记入年度考评。12月,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省辖市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统一考核。
三、奖惩措施
(一)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COD和氨氮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省辖市,视为年度目标未完成。
(二)对于未能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染减排、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省辖市,视为年度目标未完成。
(三)对年度环保目标未完成、发生特别重大或两起及以上重大污染事故、关闭取缔污染企业大面积反弹、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项目、因环境污染引发严重社会问题以及弄虚作假应付环保检查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四)对于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优秀的省辖市,省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省辖市,省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主题词:环保 目标 考核 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省辖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发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及分值.doc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