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
如何核定的答复
总量办 2009-5-12
根据2008年10月30日公布的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的工作职责包括了“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的内容。如何做好此项,环保部还未印发相应技术规定、操作规范等,我厅在2007年12月19日下发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390号),对建设项目总量核定的组织实施、目标要求,做出了规定;2008年11月9日,我厅再次下发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级核定制度的通知》(豫环文[2008]541号),对核定内容、程序再次做出了调整和规定。从各地执行反馈的情况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主要有:
一、行文不规范。不管是省辖市对省厅上报的初步核定意见,还是对企业下达的核定意见,均存在有使用部门内部便函、单位法人便函等不规范的行文格式,还有主送单位呈送名称书写错误,行文无文号、无签发人等,也有下级出具的初步核定意见结论不明确,或直接给出了核定终审意见等,这些均需要进行规范。
二、核定内容不全面,或结论不明确。建设项目总量核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地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拟建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影响当地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是否同意给拟建项目调剂排放总量指标,拟核定的总量指标,解决的途径,对拟建项目的其他要求等。目前,许多省辖市在出具初步核定意见时没有按照省厅上述要求认真核定项目,仅是泛泛地提出同意给出项目排放总量指标。
三、对核定的建设项目总量解决途径没有提出严格、符合要求的规定。突出反映在简单地给出一些上年以前已经实施的减排措施,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上年以前的减排措施,其减排量已经全额计入当地减排成果中,要准确核定拟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总量,需要从以后新增加的减排措施实现的减排量中进行解决。下述情况除外:如果一个地区的主要减排措施已经实施,且大大超过了预期减排量,在算清新增量后、在不影响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可以从减排富余量中解决。使用此种情况的,必须对减排目标、措施效果、新增量进行认真分析与核算。
四、其他问题。建设项目排放总量核定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提出的减排措施不便落实,核定的减排量与项目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出入,未对项目提出其他应该提出的减排监管要求等。
五、对建设项目总量核定的工作要求。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总量核定时,要严格按照省厅文件规定核定,必须回答以下关键问题:
1、当地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拟建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影响当地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是否同意给拟建项目调剂排放总量指标。
2、拟核定的总量指标,解决的途径。
3、对拟建项目的其他监管要求。如环保部门要严格监督项目实施“三同时”,督促区域减排措施具体落实;要及时核算减排进展,做到胸中有数;要严格控制“两高一资”类项目的建设,控制污染物新增量等,确保省辖市减排目标的实现。
目前省厅正在修订核定规则,拟实施“河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登记制度”,通过认真审核、填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登记表,将能够比较全面地核清当地总量减排目标的进度,是否可以核定申请项目的排放总量。对于不予核定申请总量的项目,其存在的问题也一目了然,该制度预计不久将出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