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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34号)


  2009-04-1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934

 

 

 

 


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国家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我部依据2007年环境统计数据,参考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结合2008年排污收费和总量减排核算工作,并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筛选出各地区废气、废水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同时,对全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全口径统计,完成了《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1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2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企业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34号)(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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