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精神,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环函〔2009〕3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联合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组织环保、发改等有关部门,全面评估本市在《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实施情况,分析总结《规划》实施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提出加快《规划》实施的针对性措施和对“十二五”环保规划的建议。
二、评估的时间节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三、请各省辖市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中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全省《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计划处:王洪珍
省发展改革委地区处:刘一兵
电话/传真:0371-66320284、69691631
电子信箱:hnjhc2006@163.com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08〕118号) 十一五中期评估技术指南.doc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